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处罚执行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2、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执行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