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单程序,又称现场处罚程序,是指执法人员在某些条件下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单程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确凿违法事实;

二是处罚有法律依据;

第三,适用的行政处罚类型仅限于警告和少量罚款,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采取简单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身份证明,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由执法人员单独执行;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辩护.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4)给当事人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7)备案;

(8)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必须适用。

(1)调查检查:行政机关调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止。调查或者检查应当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避免。

(2)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

(3)处罚决定的交付或交付:宣告后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4)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按照本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是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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