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素。本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对象是存储在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客观要素。本犯罪客观上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存储功能和信息系统。根据本条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也就是说,删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修改.增加.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谓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包括网络。由设施组成的人机系统,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进行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它有各种各样的功能,如文件编辑、收集、处理、存储、打印、传输、检索或绘图、图像、游戏等,可用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目标。同一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的具体功能也会有所不同,如航空铁路售票、气象形势分析、预测、图书、报纸管理、企业管理等。无论用于什么行业或目标,只要损可以构成犯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所谓的数据,在这里是指计算机用来表意义的内容或实际处理的所有文本。符号。数字。图形和其他有意义的组合,所谓的存储在计算机中。处理。传输的数据是指在固定存储中随时提取的计算机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或已进入计算机进行处理。处理和通过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所谓的计算机程序,是指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的代码指令序列,以获得一定的结果。或者可以自动转换为代码指令序列的符合指令序列或符合化语序列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它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根据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进行的逻辑结构,以及收发室的逻辑结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添加操作指令来破坏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它可以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干扰其功能。影响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破坏性程序的典型例子,是指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它可以在计算机程序中编制或插入破坏性计算机功能或数据,影响计算机的使用并自行复制。所谓生产,是指创造、发明、设计、编造破坏性程序或了解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包括网络输入在内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并将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发送和分发。破坏性程序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其犯罪。否则,即使没有严重后果,也不能造成损害性程序。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严重影响工作或重大经济损失,造成秘密。重要数据。数据。信息被破坏,造成严重损失;为恐怖等违法犯罪目的,造成不良影响;等等。

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事实上,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师。计算机操作。管理和维护人员等。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如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是由于操作疏忽、技术不熟练或错误造成的,或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如果应用程序被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它的动机,有些人展示了他们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些人想发泄他们的愤怒和报复,有些人想窃取秘密,有些人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何,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单位的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非常重要,但有些人通过一些非法手段破坏网络服务,将构成相关的玩忽职守犯罪,需要承担五年以下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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