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人休息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车票和机票管理活动。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转售票、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转售,是指购买票、票价或购买票、票。该犯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价格上涨而获得,而其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其性质的确定。听说票是指乘客乘坐各种陆上公共交通工具的票,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座位、卧铺签名号码和订票凭证也是本文所称的票的性质。听说机票是指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该犯罪属于情节犯,转售票,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其犯罪,情节不严重,即使有转售票、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转售;因转售利润大;转售金额巨大;内外勾结机票、机票转售;造成不良影响;抵制依法查询;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转售票刑事案件的解释,高价、伪装转售票或转售座位、卧铺签名号和订票凭证,票面金额超过5元,或非法利润超过200元,情节严重。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构成责任能力,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有本罪的,实行双重处罚制度。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直接故意,以两利为目的。这是本罪主观上的两个要素,缺一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