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素。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偏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被骗,必然会破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签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国家利益因严重不负责任而遭受重大损失。

l.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签订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的不负责任和欺诈行为。所谓的合同是指在平等地位的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协议。改变或终止民事关系。经济关系等协议,如销售合同。合同。技术。融资。租赁。中介。担保。劳动力。期货等合同。它可以是国内合同。也可以是外国合同。所谓的合同签订,是指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趋于一致的过程。所谓的合同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合同生效后,除非有一些法律情况,否则应当全面、实际、正确地履行。

只有在签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的不负责任而造成欺诈的事实,才能构成本罪。所谓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虽然履行但不正确。认真履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它有各种各样的表观形式,如粗心大意。盲目地相信它。不认真咨询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行能力。调查。理解。审查;公证或认证不公证或认证;贪婪的个人利益,关心的不是目标的质量。价格,而是多少回扣,多少好处。获得利益后,在质量上,在价格上,在道路上,在来源上,非法销售或赊购非滞销或紧缺商品;未经授权签订。履行合同;急功近利,不辨真假,盲目吸引外资,上当受骗;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经济担保合同;发现合同无效或对方根本无法履行,仍不坚持应有的合法权益,甚至放弃、放手等。如果没有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或者虽然有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但不是因此而被欺骗,即使有重大过失。也不能以此罪论处。所谓欺诈,是指他人为非法占有而故意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合同履行过程中真相的手段,导致公司、企业财产被他人欺骗。即使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工作中也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也无法沟通成本罪,这是本罪构成的重要客观条件。

2.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必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即使有上述严重的不负责任行为,也不能构成犯罪。另一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如果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及时发现,或者虽然成功,但通过各种方式如法律渠道恢复,造成的损失包括诉讼费用。追回欺诈资金的费用并不重要,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所谓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大量财产被欺诈,无法追回;或者因欺诈而无法供应,被迫停止生产,甚至濒临破产。破产等严重后果。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排除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签订本合同的人员。履行领导责任的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在直接责任人员的领导下,在直接责任人员的领导下,对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承担执行义务的人员。主观要素。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欺骗,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不是希望或让其心理态度,而是故意不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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