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行为对象可以是本国公民或外国人。
2.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与和参与恐怖组织活动。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张.鼓励.发起.召集有恐怖活动目的人组合成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恐怖组织成立后,恐怖组织领导实施的规划.指挥.安排.协调恐怖组织活动的行为。
积极参与意味着自愿加入恐怖组织,积极参与计划。实施恐怖活动。其他参与意味着行为人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积极参与者以某种方式加入了恐怖组织,成为恐怖组织的一员。由于恐怖组织的规模和严密性,参与这些恐怖组织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些是口头的,有些是书面的,有些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甚至举行一定的仪式。但无论你如何参加,只要你实际上加入,你就会参加。
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而设立的犯罪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恐怖活动,是一种犯罪组织。这种犯罪是一种选择性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者。积极参与或者参与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就会设立这种犯罪。行为人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如组织和领导恐怖组织,也只设立一种犯罪,不实施多种犯罪并罚。此外,该组织是否实际上开始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并不影响该犯罪的建立。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犯罪的,应当共同处罚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等相关犯罪。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本罪主观上直接故意,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即行为人知道该组织,目的是长期实施某些或几种恐怖犯罪活动。领导恐怖组织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但仍故意组织。领导;或者知道这是一个恐怖组织,并积极参与或参与其中。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多样的,有些是为了报告社会,有些是为了某种政治目的,有些是为了贪婪的财富,有些是人格异常等等。无论犯罪行为人的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犯罪的建立。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的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稳定秩序的行为。有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进行处理,达到严重情节的,也可以严格追究有关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