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当事人治疗终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评定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等)伤残及治疗情况申请事项等相关内容。
2、伤者必须在治疗结束后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在15日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等权利。
3、当事人在接收到伤残评定书后,如果对伤残评定书的内容不服,必须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查受理,才能进行重新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的时间;(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