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需要准备以下信息: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区法人登记证等主体登记材料。
3.如果原告在诉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材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当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驾驶员证明及相关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控制人.驾驶员证明及相互关系证明。
(2)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和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规定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当提交执业证书复印件。
3.如果原告是香港居民或涉及台湾、澳大利亚和其他地区。国家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3)证明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等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者调解终止事故的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如果人身受损,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证明。转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士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损失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和维修发票。
5.在诉讼请求中提供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