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对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必要费用,按证据支付。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要费用支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这里提到的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固定收入和农业人口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取得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和国家规定的补贴。补贴。奖金按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征收起点的,以征收起点为限。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就业人员,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净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有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这里提到的无固定收入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些劳动的证明或相关证明,其收入可以维持其正常生活,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对于无收入的受害者,不得计算工作损失费用。
3.住院食品补贴。住院治疗伤残的,按实际住院天数补偿食品补贴。其计算标准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
4.护理费。在伤者住院期间需要人员护理的,应当持有医院证明,并赔偿护理费。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工作延误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这里所说的无收入是指我的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赖他人,或仍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
5.残疾人的生活津贴。根据残疾水平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税收计算。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但是,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受害人因残疾需要配备补偿功能的器具,如制作拐杖、安装假肢、购买滑板车等,按医院证明和普通器具成本计算。
7.丧葬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赔偿金。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金为10年。16岁以下的,每1岁减少1年;70岁以上的,每1岁减少1年。但两者最低不少于5年。赔偿金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收取。没有继承人的,其他人员不得申请或者领取死亡赔偿金。
9.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未成年子女在死者或残疾人丧失工作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其他没有工作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生活费。生活费补偿标准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贴标准计算。16岁以下的人应当抚养到16岁,20年无工作能力的人。但50岁以上的,每增加1年至少减少1年,至少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抚养其他被抚养人5年。
10.交通费。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必要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一般包括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用,但最多不超过3人。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并按照证据支付。当事人亲属参与交通事故所需的住宿费也应包括在内,但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的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12.其他财产损失。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物质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如果财产损坏无法修复,应当以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