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包括两部分:
一是伤者自身治疗创伤造成的误工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而无法正常工作、误工费用;
二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因需要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而减少的经济成本,包括死者家属在丧葬过程中的成本。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损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程报酬、合法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作补贴。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计算工作损失费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因交通事故受损,但只需进行门诊治疗,对劳动、工作无影响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二是在调解处理前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第三,应考虑伤者原有的劳动能力强度,以及损害是否降低了劳动能力。如果伤者原有的劳动能力不是很高,则应适当降低误工费的赔偿。由于误工费是可用利益的损失,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根据可用利益损失的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受害人在医疗或休养期间没有减少收入,则不予赔偿。例如,教师在寒假和暑假遭受车祸并不影响其收入,因为如果赔偿违反了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原则。
但是,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除正常工资外还应获得其他收入,则应予以赔偿。例如,车祸教师在假期为其他学生培训和补课时应获得的收入应予以赔偿。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赔偿涉及的费用,如误工费用,但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以赔偿其误工损害,由用人单位出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