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如果配偶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最终,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仍需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根据有关规定,如果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无法治愈,则视为夫妻关系破裂。一方坚决要求内部离婚。调解无效后,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疾病,应在正常精神期间进行诉讼。
1.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可以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双方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2.如果精神病人根本无法识别自己的行为能力,他们需要首先更改监护人,并向精神病人居住地法院申请监护人变更。他们可以指定父母、兄弟姐妹或具有监护能力的居民(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
3.监护人变更后,监护人应当通过监护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办理离婚手续,或者需要监护人在法院开庭时代理精神病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