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是明确和强调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意义的形式,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1)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财产不足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男女单独承担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包括共同从事工商或农村合同经营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的债务、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其债务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3)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应当偿还共同财产。资产不足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得先分割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购买生活必需品、建设或购买住房、履行赡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娱乐和体育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