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按受理.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检查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人向当事人解释《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的内容;
(5)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表》,并在宣誓人面前签字;
(6)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监狱誓言。夫妻双方各一份协议,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
(8)颁发离婚证。双方在场时,应按以下步骤颁发离婚证:
1.向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双方取得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和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履行义务;
3.见证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取证书或按指纹签字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按指纹办理。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取消后的结婚证应退还给当事人。
5.分别向离婚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明,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明,解除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要求向夫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审查后,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接受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同时,婚姻登记机关还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离婚登记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但是,如果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要求,应当依法受理,并按照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