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属于各自的,由双方同意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是指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所负债务;
(2)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并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疗疾病所承担的债务;
(5)抚养子女的债务;
(六)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的债务;
(7)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的债务;
(八)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承担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离婚赌债不涉及婚姻双方的共同生活,所以没有共同的债务问题,但对于具体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约束,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有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寻求相关司法部门的帮助来解决和缓解。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夫妻共同债务都需要先处理。共同债务的处理一般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协商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官作出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协商承担债务还是法院作出的判决,都不能与债权人作斗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