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子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偶根据合法婚姻关系取得的共同财产,享有其份额的所有权,离婚时给予补偿。
(2)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是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计算的,不考虑同居的因素。此时,拆迁补偿应归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的一方所有。
(3)婚后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的,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由双方分割。其次,如果被拆除的房屋是公共住房,则应调查当地的拆迁政策,看看补偿是否考虑了同居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计算的,而不考虑同居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应归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的一方所有。婚后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的,由夫妻共同所有,由双方分割。
第三,如果公共住房拆迁补偿考虑到居民的因素,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回答的形式,配偶作为居民参与拆迁补偿的条件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当地规定,判断公共住房拆迁补偿是否由夫妻共同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售后公共住房的拆迁属于私人住房的拆迁范围,不应适用公共住房拆迁的相关政策。此时,拆迁补偿是否可以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关键是售后公共住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方面,请参见本章第七章的相关案例。
注意:
1.主张分割拆迁补偿的一方应当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证据。被拆除的房屋为私人房屋的,需要收集被拆除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如果被拆除的是公共住房,则收集公共住房租赁权是婚后获得的证据。
2.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相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在上海,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的一方应证明,作为同居,没有其他公共住房可以居住,或者虽然有公共住房,但确实很难居住。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要是夫妻婚后取得的相关财产,就可以共同使用和分配,离婚时也应进行相关分割。如果不属于,则与共同财产无关,不需要分割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