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了结婚证后提交给公证机关。补领程序:
1、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3、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离婚证,填写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