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婚姻中有几种精神疾病。
1.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刺激复发;
2.婚前未患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创伤而引起精神病;
3.婚后因精神疾病遗传而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或家庭精神疾病的精神疾病,无论是否隐瞒,都不是离婚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离婚是由配偶精神疾病引起的,可以确定离婚的原因。同时,如果配偶因精神疾病而提起离婚诉讼,应首先解决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日常生活等问题,不得因离婚而造成社会不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