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离婚时,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协议,或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满足个人个人欲望而奢侈挥霍的,一方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为个人债务。对于以夫妻一方为当事人的私人贷款案件,不明确为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仍应当审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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