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权。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住所的,由原告起诉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育或者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为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管辖;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离婚调解。原则上,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调解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判决和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对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不得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之前不得单独结婚。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上诉案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之日起一审判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作为终审判决。
(4)限制离婚起诉权。
1.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讼权的,必须经军人同意。这里提到的现役军人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不适用于现役军人。本规定仅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不限制现役军人本人的离婚。本规定仅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同意的离婚。
2.在特定条件下限制男女离婚诉讼权的,男方不得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女方按计划生育要求中止妊娠的,男方不得在手术后6个月内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男方要求的,不在此限制内。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和解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来调解和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新理由不予受理。(5)判决是否允许离婚或不允许离婚的界限是判决离婚或不允许离婚的界限。
1.确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通常从四个方面进行调查:看婚姻基础;看婚后关系;看离婚的原因;看看是否有和解的可能。
2.法定离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允许离婚:(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赌博、吸毒等坏习惯多次改变;(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5)其他情况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允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