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地上附着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等按照武汉市有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上其他附着物和有关设施补偿费,按武汉市有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规定或者评估价执行。价格评估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