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提前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辩护权。当事人有权在收到通知后进行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由行政机关采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说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让或者隐瞒财产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主张执行标的权利,确有理由;

(3)执行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暂停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其他情形。暂停执行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当事人无法履行明显的社会危害,暂停执行三年后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

(3)执行标的物丢失;

(四)根据执行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结束执行的其他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成后,根据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态或者退还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态或者退还财产的,依法给予赔偿。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协议可以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额外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但是,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有关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应当限期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大多数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都是行政处罚,因为如果行政拘留是公安部门直接拘留,不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是强制性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将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对行政处罚的影响将更严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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