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在附近实施强制劳动改造的惩罚方法。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拘役是控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要刑事处罚,具有以下特点: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最短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因此,拘役是中国对罪犯的最轻的三种自由刑。
2.拘役适用于犯罪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一种惩罚方法。因为拘役剥夺了罪犯的自由,所以它与控制有明显的不同。因为拘役是一种惩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属于法律属性。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机构。适用的基础。适用的程序。适用的期限有明显的不同。
4.拘役是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留中心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受害人每月可以回家一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行政拘留只能发生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如果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当然不能相互抵消,但只要刑期可以相互抵消,后期司法机关自然会计入监狱,实际操作,行政拘留和刑期相互抵消。
《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