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择制度,即行政对手可以选择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对手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诉讼。
2.议前制度,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行政复议决定,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纠纷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除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接受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行政复议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必要程序。在复议前,行政机关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政复议机关明确告知不予受理;二是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接受;三是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