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4)向公众吸收资金,即社会不具体对象。
第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类。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者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证明或者期货交易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三)认领股份,非法集资股息。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
(5)通过商品销售和回租、回购和转让、会员开发、商业联盟和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银行进行非法集资。
(7)非法集资采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店、电子百货投资委托运营、到期回购等。
(八)对物业、房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业、房地产等资产,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分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
(10)以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以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
(12)以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非法集资。虽然在调查非法集资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罪犯将使用P2P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非法和犯罪活动。但是,如果按照正式流程处理,不能说P2P是非法集资,正式平台本身不应该有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