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款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
(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提到的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视为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是指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使用的,原则上不要求数额大,也不要求挪用时间长短。
(2)挪用公款属于大量个人使用和营利活动。这里提到的营利活动是指经营企业、投资股市、贷款等经营活动。法律没有规定大额的具体标准,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定罪,无论挪用时间长短。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由个人使用,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这种挪用主要用于个人生活,如挪用公款盖私房、买车或挥霍等。这里提到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3.挪用公款罪主观上是故意挪用的,即将来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根本区别。此外,在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解释》中,专门解释了挪用公款个人使用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