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必须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属于他人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有。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产:一种是他人的财产;另一种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第三种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即在中国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没有使用侵占一词。因此,在确定侵占罪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分析侵占一词,因为侵占是侵占罪的主要内涵,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