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

(1)通过合法、善意和合法手段持有他人财产的行为。这不仅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与其他犯罪不同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合法、善意和合法手段持有该财产,即持有该财产是非法的,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礼物、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合法持有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代为保管的财产。捡起别人的遗忘物,挖掘别人的埋藏物。

(2)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拒不归还的行为。

①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作为自己的财产,由大家自己承担,擅自处分。使用和收入。有的出售财产。给别人,有的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贷款使用,但不包括故意破坏。有后者的,应当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处罚。

②所谓拒绝归还,是指依法归还他人的财产。具体包括:财产所有人明确提出归还,并提供证据证明属于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归还;或者虽然归还,但未经授权处分,实际无法归还;或者使用谎称财产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拒绝归还;或者携带财产逃离家乡,拒绝归还;或者非法处罚,拒绝追回或者赔偿的,当然,如果行为人最终交出或者归还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提出归还前处理财产,甚至在他人提出索赔后擅自处分财产,但作出赔偿,等等,不应以本罪处罚。

3.主要要素一般为主体。

4.主观要素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属于他人交给自己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故意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故意破坏他人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支付代理管理费用或者意外损坏或者丢失的费用,不能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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