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当以非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安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依法出示身份证明,调整相关组织和人员,询问相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相关情况(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拒绝提供,其行为构成独立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再处罚);
(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进入有关地区、地点、单位,或者查看、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物品,但行为人拒绝;
(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况下,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遇交通障碍,应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
(4)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必要时,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可以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但行为人可以阻挠甚至故意制造困难;
(5)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应检查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设备和其他设备和设施绝;
(6)由于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提交有关人员、材料、设备检查,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拒绝协助;等等。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妨碍公务罪的一般行为的后果并不严重。一旦行为超过限度,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将终生被摧毁。如果涉嫌犯罪,必须及时委托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争取较轻的处罚。该网站向您推荐您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并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