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八条)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职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乡镇以上集中饮用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
3.造成基本农田、保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永久性的;
4.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
5.造成疏散,转移5000多人;
6.30人以上中毒;
7.造成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8.造成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