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犯罪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构成犯罪,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要达到严重程度。如果情节不严重,即使有泄露,也不可能处以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应从泄露国家秘密、泄露次数、时间、后果、目的、动机、行为人泄露前后的表现、态度等方面进行判断。
2.犯罪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故意泄露的,不得同时处罚数罪,并根据其中一项罪行从重处罚。由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属于犯罪分子,因此不需要严重的情节,因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从重处罚。
3.区分本罪与境外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罪的界限。
(1)不同的犯罪对象。本罪侵犯国家秘密制度,后罪危害国家安全。
(2)不同的犯罪对象。后者的服务对象是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秘密对象是不应该知道的人,不限于海外机构、组织和人员。
4.区分本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1)不同的犯罪主体。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仅限于士兵,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所有负责任的自然人。
(2)不同的犯罪对象。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这是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区别。
(3)犯罪的客观表现是不同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行为发生在战时,法律明确规定了独立的法律处罚,增加了量刑范围。在泄露国家秘密罪中,战时只能作为衡量情节是否严重的一个因素。士兵泄露军事秘密的,应当以特别法律规定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非士兵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然是本罪,而不是后罪。事实上,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不仅要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而且要达到严重程度。如果情况不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