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证明,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

2.工作延误费用:根据受害人的工作延误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工作延误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残而继续工作延误,工作延误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护理人员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如果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合理的护理期限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疾确定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残疾辅助设备的配制情况确定。

4.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计算。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依据;相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

5.住宿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处理事故而发生的合理住宿费。

6.住院食品补贴: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进行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员的实际住宿和食品费用,其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水平,根据上一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残疾确定之日起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残疾水平较轻,但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赔偿。

9.残疾辅助设备费用:按照普通适用设备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如有特殊需要,可根据辅助设备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辅助设备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应根据制备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数的,年度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度生活消费支出。

11.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确需费用为准。

12.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死亡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人证明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被起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受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按前款原则确定。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以实际费用为准,凭票支付。

15.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得允许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书面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6.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费用。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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