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赔偿每次事故: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丧葬费、死亡赔偿、受害人亲属丧葬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设备、护理、康复、交通、生活费、住宿、工作费、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调解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食品补贴、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整形手术费用、营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