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保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和第三方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方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承保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按照责任划分支持交通事故赔偿,负责任的一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时,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方保险范围内赔偿。赔偿不足的,由过错方业主赔偿。
《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