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过程是什么。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本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书面答辩;
(2)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15天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应当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天内答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
3.第三阶段:审判阶段。这一阶段已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离婚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决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