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审查;3.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还原告文件和材料,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书面答辩;

2.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15日内未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天内答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

(3)第三阶段:审判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以下程序:

1.起草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接受诉讼;

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庭审:双方均可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代理诉讼(离婚当事人一般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允许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离婚诉讼结束后,但不接受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不接受有效离婚判决(调解)的,当事人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只能申请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再审。

相关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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