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妇女离婚可以得到赔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对方支持此类离婚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抛弃家庭成员。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因,也是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依据。
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视为有过错,即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不得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
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放弃权利,丧失赔偿权利。即使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当事人的请求权也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它失去了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