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年龄,民簇,工作单位,现住址等个人情况被告:姓名,年龄,民簇,工作单位,现住址等个人情况、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子女归原告/被告方抚养。
三、夫妻共有财产合理分配。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XX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第×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此致XXX人民法院原告:(签名)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