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三十六条规定,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限为一年。第十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但是,人民法院自侵权之日起二十年以上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受人身伤害,当然,适用于今年的诉讼时效,但事实上,许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更严重,受害者往往仍在住院或治疗过程中,一年以上,如果根据事故作为时效起点,许多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得到保护,或虽然可以得到保护,但增加了法院的疲劳。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总则》第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