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承兑、支付或保证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造成重大损失。
1.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必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违反《票据法》有关票据的签名、记录、背书等规定的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应当按照法律条件在票据上签字,并按照记录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在票据上签字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应当按照票据记录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在票据上显示其代理关系。未以代理人名义签字的,由签字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出代理人权限的,应当对其超出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字的,其签字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字的有效性。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字。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字,加上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票据上的签名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姓名。票据金额应当同时记录在中文大写和数字上。如果两者不一致,则票据无效。
票据上的记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的名称不得变更,变更的票据无效。原记录人可以更改票据上的其他记录事项,并由原记录人签字证明。票据上的记录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更。伪造。变更票据上的签字和其他记录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更签字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字的有效性。票据上其他记录事项变更的,变更前签字的,对原记录事项负责;变更后签字的,对变更后的记录事项负责;变更前或变更后不能区分的,视为变更前签字。
2.必须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进行承兑。所谓承兑付款或担保,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出票人的支付委托,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并表示愿意按票据文义支付票据的附属行为,即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所谓支付,是指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承担支付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除票据关系的附属票据行为。
所谓担保,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所谓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承兑。付款或担保,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承兑无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票据;不连续背书(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除外)。缺乏正式要求。签字和预留印章不支付。票据金额(文字和数字记录)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限和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保证无财产担保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承兑的票据(汇票)。
3.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必须承担重大损失。付款或担保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重大损失,有权解释。非法票据承兑。付款。担保罪是一种结果犯,所以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事自己的工作的过程中,违反了《票据法》的规定,不符合条件。持有票据的公民已经支付了费用,但金融机构并没有因为这种违规行为的存在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该犯罪没有成立。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