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拒绝支付10名以上工人的劳动报酬,累计金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确定该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