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5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
(5)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串通投标;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