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海洋水域、禁渔区、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严重情节:
1.价值10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捞;
5.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