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的要求。非法收集、供应血液、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主要对象为国家血液和血液制品管理制度,次要对象为公共卫生。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是指单采血浆站收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具体是指人类血液供应商采用适当方法分离不同成分的各种制剂,可根据不同需要输送给患者或其他用途。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蛋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2)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采集、供血或生产、供血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非法收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不具备收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但由于本罪只能由自然人组成,不能由单位组成,因此对不具备收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主观要素。在主观方面,犯罪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违反了作规定,或者知道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血或者生产,仍然决定供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很有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具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很多的传染病都是通过血液传播的,如果工作人员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多人感染乙肝、艾滋病等病毒的,可以对嫌疑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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