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仅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事故未逃逸(或未逃逸)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时,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6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承担全部或主要事故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超过60万元。汽车撞人也意味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此时的赔偿往往需要看到伤者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其他重伤条件相同,赔偿也应该更多。如果伤害不那么严重,同样条件下的自然赔偿就不会那么多。此外,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还应结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