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履行公务、履行职责的依据和证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扰乱武装部队履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2)客观要素。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不认为公文、证件、印章保管人、用户、所有人秘密取走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盗窃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然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其他罪行处罚。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素。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它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但仍然决定盗窃或抢劫。过失不能构成这种犯罪。如果你不知道它是公文、证件、印章和盗窃或抢劫,它不能构成这种犯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抢劫等。至于它的动机可以是多样的,或者是为了欺骗,或者是为了出售利润,或者是为了自己使用,等等。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犯罪的建立。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