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所谓行政法规的实施,是指社会生活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是我国法律起源和效力水平较高的两个层次。法律,在本罪中,仅指狭义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一方面的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是指规定和调整基本法律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社会关系法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行政法规,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1)项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国家行政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金银管理条例》等。煽动暴力抵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尚未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例如,有人对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不满意,在看到报纸发布的法律规定后煽动群众,法律和暴力抵制实施,是煽动暴力抵制已颁布但尚未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客观要犯罪客观上是煽动群众暴力抵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煽动,即煽动、鼓励,是指引导和鼓励他人通过鼓励言语或文字来实施犯罪活动的行为。煽动的方式,包括语言、文字、图形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或使用演讲、张贴、发布、邮寄、煽动、鼓励群众抵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本罪所指的群众,一般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或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即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两人,否则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掌握被煽动的群众应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不应机械地衡量人数,而应强调从被煽动的范围和行为的目标来判断。行为人煽动一两人暴力抵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由煽动人构成本罪的,原煽动人不构成本罪。原煽动人煽动的目的是引起他人煽动暴力抵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犯罪意图的,依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抵制的;,是指抵抗拒绝,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民的守法义务,公开对抗和拒绝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执行。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的,具有煽动群众暴力抵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目的,即行为人煽动行为,其目的是混淆公众、欺骗人民、煽动群众暴力抵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