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解释》第三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这里要注意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事故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调查,其次,交通事故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限制,不仅应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事故后未逃逸(或未逃逸)事故现场,而且在医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逃逸,也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2)6人以上,事故责任相同;(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不能赔偿60万元以上。2.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受害人因无法获救而死亡的情况。然而,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本书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局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了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该是过失。因此,《解释》规定,为逃避法律调查,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仍可获得相应的强制保险赔偿。强制保险是我国车辆必须支付的保险类型之一,对危机索赔处理非常有帮助,强制保险将在大多数情况下索赔,但有四种情况不是索赔,但逃逸不在其中,所以你可以索赔。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