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1)非法提供20克以上鸦片、2克以上吗啡、5克以上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注射100mg/分规格,100多个50mg/分规格;200多片25mg/片规格,100多片50mg/片规格),零点2mg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20mg/片,10片以上),氯胺酮,20克以上美沙酮,3唑仑,1公斤以上安眠酮,5公斤以上咖啡因,5公斤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安,10公斤以上溴西安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虽然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80%以上;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受到行政处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毒、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5)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况。麻醉药品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使用。过度使用麻醉药品很容易上瘾。工作人员为非法牟利向贩毒者提供上瘾的麻醉药品的,涉嫌贩毒。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