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能使人上瘾的麻醉药品。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控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该单位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制造商和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4.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要求行为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知道对方是用来吸食或注射的。
3)知道你提供的是毒品。
《刑法》第128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