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分顶包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寻找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取代自己的交通事故犯罪行为,试图逃避法律调查;客观上,为了实现顶罪,一般肇事者不检查、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计划顶罪。即使在现场,他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替代者向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虚假承认。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事故犯罪,并适用于肇事逃逸情节。
这种行为也有极端的情况。为了逃避交通事故后的法律调查,行为人知道受害人没有死亡,并要求有人取代交通事故,并指示顶包人将受害人从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死亡或严重残疾。在这种情况下,寻找顶包的实际肇事者可能会被定罪和处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此外,肇事者的行为也构成了妨碍作证罪。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了错误案件的严重后果。肇事者使用煽动、贿赂、胁迫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使替代者因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以掩盖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